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Green Assembly Type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AB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建筑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产业园区、设计院、校、投融资机构、政府机构,以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二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本规则开展工作。坚持为行业服务、求真务实办事的宗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了解装配式建筑的现状和发展动向,收集该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设计制造、工程设计及施工、经营管理、经济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建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承接政府简政放权的事务性工作或承接政府移交的公共服务工作;
二、关注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技术人员关于政策、技术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产品体系管控、装配式建筑产业装配协同等方面的标准、技术及应用研究工作;
四、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技术资料,开展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规范和提升装配式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对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软、硬件产品进行咨询、研究、应用开发和推荐评估。为企业提供咨询,协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开拓市场、信息交流,促进企业发展;
六、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七、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标准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产业方面的方针、政策;
八、承担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工作规则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证书的生产、设计、咨询、研究、集成商、供应商等单位;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四、长期从事绿色建筑设计工作,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绿色建筑相关企业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会议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发给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
本会会员年会负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本会年会须有1/2以上的委员会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定期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会年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本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委员;
二、筹备召开本会会员年会;
三、执行本会年会的决议;
四、向本会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1/2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绿色建筑产业节能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年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领导班子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规则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