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 Assembly type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兰州||印发兰州市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兰州市政府 | 编辑:绿建中国 | 发布时间:2019-10-18 | 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9〕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19年7月30日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兰州市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以创新为动力,以绿色建筑发展为方向,以工厂化生产方式为手段,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增强建筑行业整体竞争力,消化社会过剩产能,提升建筑品质。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实施推广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根据目前制作构件的主要材料,装配式建筑可大致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三大类。
二、工作任
第四条 以兰州新区、西固区、榆中县为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兰州新区主要以建设钢结构和“三板”体系生产基地为主;榆中县主要以建设装配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钢结构生产基地及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为主;西固区河口园区主要以建设装配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含市政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和“三板”体系生产基地为主。通过积极推进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形成满足兰州并辐射周边的产业布局。

第五条  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城关区、西固区、榆中县为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县为鼓励推进地区。

三、工作措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办公、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面积应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30%;市政设施、轨道桥梁、城市综合管廊,工业厂房建筑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大跨度、大空间、超高层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鼓励商品住房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

第七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研究材料)中明确,并列出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装配率(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及其估算。根据前期研究材料中对项目装配式建筑描述的计划应用情况与装配式建筑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依法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对已出让土地(包括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和部分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对未开发建设部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不需重新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第八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建筑方案审核阶段,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土地出让合同、立项审批文件、装配式建筑应用承诺、建筑方案等材料的基础上,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算,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方案深化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出具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构件或部品部件应用说明、施工详图(大样)、材料和工艺说明、装配率计算说明、BIM装配式建筑信息化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和相关计算材料、依据以及建筑方案审核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

第十条  审图机构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施工图,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进行设计阶段核定,审查合格的出具设计评定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不合格、不提交或未提交完整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直至审查合格为止;对未达到(建筑方案送审阶段)承诺装配率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整变更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施工图,涉及规划建设方案调整的,应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向招标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实施招标,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第十二条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施工、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施工详图(大样)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特殊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运输、安装、应用由生产企业联合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要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商住建设项目进展全过程跟踪。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获得应计容但不计容的鼓励性政策优惠的项目,在申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时,由住建部门明确标注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对应部位(必须为功能完整的商住单元),并明确该部位的位置、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具意见。

四、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产业基地、研发中心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中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土地供应。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有发展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在土地供应时,应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积极落实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建筑产业化基地企业,可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配式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相关优惠加计扣除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建设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装配式建筑配套产品和新技术研发,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关键技术以及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科技部门)

第十七条  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或成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贷款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环节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装配式建筑开发和施工企业,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延期。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飞天奖”“ 白塔奖”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奖项的评选。(住建部门)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市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要积极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外合作交流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公安、交通部门)

五、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生产企业进行装配式建筑生产技术改造,优先列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技改资金支持。(发改、财政、工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研发中心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市财政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根据规模给予财政奖励资金100-200万元。(财政、住建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采用PPP等模式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发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六、 部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改部门要对立项申请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地供应时,将装配式生产基地、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按照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楼层平面图建设外墙装配式的范围,落实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算。

第二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应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构建推广装配式建筑的体制机制,分解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目标,加强装配式建筑推广宣传。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要积极制定当地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配合新落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选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指标,协助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当地,优先安排工业用途的集体土地流转向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要积极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负责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指标在国土出让合同中落实和监管,对采用装配式的建设项目核定鼓励性的不计容面积并进行供后监管,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进行审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对装配式建筑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根据装配式实施程度对商住项目发放预售证,对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